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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商会章程
(2013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长白山商会,英文名字:Changbaimountainchamberofcommerce(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长白山地区从事工商业、服务业及长白山旅游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非公制经济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引导域外投资商到长白山投资兴业,进一步提升工商业、服务业及长白山旅游产业优势,做强做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打造中国长白山名镇、振兴长白山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招商局,同时,接受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在社团登记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制定行业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2、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3、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做好服务;
4、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市场的监管;
5、开展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6、推进工商业、服务业及长白山旅游产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会员间的交流和联谊活动,推动企业共同发展;
7、编辑出版行业有关刊物、资料、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宣传指导工作;
8、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的现代流通业务;
9、组织参加相关行业的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切实做好每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农博会”,及相关外省展会,加强对外交流交往的力度;
10、举办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学术讲座会;
11、为企业建立融资平台;
12、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自觉遵守商会会员守则。
(六)住所地在长白山管委会辖区、并在长白山管委会辖区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住所地在外地,但在长白山投资或与长白山商会合作开展相关业务,能够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并愿意共同建设发展长白山经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树立和保持会员良好形象,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改革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本商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四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
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会员的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商会会员大会的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届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知名度、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热心社会服务,热爱长白山事业、商会事业,品德优秀,致力于建设长白山事业的有志之士。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商会会长必须是长期居住在长白山地区的本地人,并能长期为商会主持工作,有一定的人脉,有前瞻性,具备最基层的群众基础,和长白山管委会保持高度一致性,具有大眼光、大视野,具备承上启下的活动力,有影响力的成功人士或有潜力为商会做出贡献的人。
(八)商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可以是在长白山工作的本地人,也可以是来长白山投资的外地人、或是在外搞建设的长白山本地人,必须是热爱长白山、热爱长白山商会事业的有志之士。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任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内设职能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
(注):在未能及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前提下,为不影响商会的正常业务开展,会长有权直接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秘书部的工作部署,待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召开期间再进行表决。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理事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开并主持各类会议和活动;
(二)有权组织并参与经贸、投资等前期谈话,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三)优先在商会网站、会刊作封面宣传或接受采访;
(四)优先参与政府及领导的接待、出访、交流等活动;
(五)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领导人,参选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有权推荐常务理事;
(七)副会长实行轮值制度。每位副会长每年在商会轮值半月以上,轮值期间协助会长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抓好商会重大工作(活动)的开展;
(二)对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受秘书长委托召集并主持各类会议和活动。
(四)享有副秘书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长白山商会机构设置内有3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行政执行部门,由秘书处、财务部、外联部组成。
第二部分:区内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土特产行业经销委员会、旅游行业委员会、房地产开发行业委员会、生产加工行业委员会。
第三部分:长白山周边县市设立的会员委员会:长白山商会敦化会员委员会、长白山商会延吉会员委员会、长白山商会安图会员委员会等10个会员委员会。选举当地龙头企业家、知名人士为副会长,以会员委员会的形式开展业务,使其与商会保持一个良好沟通,积极参加商会活动;促进本地区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营造一个相互学习的良好氛围。加强本地区经济合作。
(注):根据需要随时增减周边县市会员委员会成员数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件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长白山商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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